中新網6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今日介紹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時指出,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曾覺發對此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終被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有關情況,發佈檢察機關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犯罪典型案例。
  李忠誠介紹曾覺發環境監管失職、受賄案時指出,2010年6月,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曾覺發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河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金河公司下屬冶化廠(簡稱金河冶化廠)長期大規模露天堆放廢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統”不完善,渣場未採取“防水、防滲透、防流失”措施,廢渣的滲濾液及廠區雨水鎘濃度嚴重超標,存在環境污染隱患問題,但其僅口頭提出整改意見,並沒有採取有力措施督促該廠及時消除隱患。
  河池市政府發佈的文件要求對重點污染源企業現場監察每月不少於2次,但市環境監察大隊並未對該廠進行有效監管,被告人曾覺發對此不聞不問。2010年9月,河池市政府批示要求金河公司限期整改,市環保局跟蹤檢查,但市環保局怠於落實整改要求,致使整治計劃至案發仍處於未驗收狀態。
  2011年12月,被告人曾覺發簽發通知,要求排查、消除2012年元旦春節期間的環境污染隱患。但文件下發後,河池市環境監察支隊並未進行排查,被告人曾覺發也未引起重視。2012年1月,廣西龍江河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經廣西環保廳專家組認定:金河冶化廠與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此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態擴大的資金達2300萬餘元。
  另外,被告人曾覺發還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45000元,涉嫌受賄罪。
  李忠誠介紹,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2月9日對犯罪嫌疑人曾覺發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立案偵查,同年2月10日對其刑事拘留,2月24日執行逮捕。2012年11月6日,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7月13日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被告人曾覺發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李忠誠表示,2012年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突發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事件發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發文督辦,要求嚴查事件涉及的失職瀆職犯罪。經查,作為廣西自治區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曾覺發對龍江河鎘污染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終被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該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藍群峰、原副大隊長韋毅也一併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對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職瀆職犯罪的查處,是檢察機關嚴肅查處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的又一個典型。  (原標題:最高檢談廣西龍江河鎘污染:環保局副局長監管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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